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3月25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规章及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等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科技奖励是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激励创新、推动发展的作用,我区深入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完成了现行《奖励办法》的修订,于今年2月8日公布。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奖励办法》共四十三条,在报奖方式、奖项设置、评奖程序、惩处机制、奖励投入等方面有重大改革。
《奖励办法》将报奖方式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了提名者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进行了细化,增设“技术发明奖”,将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修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并对相应奖项的授予对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奖励办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奖金总额从原来的970万元,提高到3080万元。其中,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重奖,奖金从原来的每人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是原来的2倍。对获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人8万元提高到30万元,约为原来的3.8倍,是本次奖金提升幅度最大的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取消了三等奖,奖金由原来的一等奖每项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均为原来的2倍。国际合作奖原来未设置奖金,本次设置奖金每人(个)10万元,这样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扩大我们在国际科学界影响力。
同时,为鼓励我区科技工作者勇攀高峰,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将按照国家奖金数额的5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奖励办法》同时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将出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面做好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持续推进以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为代表的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来源:内蒙古日报 记者 白莲